新疆规定,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一般不使用校车。小学低年级学生和幼儿乘坐公交车上下学的,应由家长或监护人陪护。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可以根据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
《方案》提出,在农村地区,属于非寄宿制学校学生上下学步行时间单程不超过30分钟的,应鼓励学生步行上下学。小学低年级学生、幼儿步行上下学应由家长或监护人接送。不能通过公交客运上下学,或者步行时间单程超过30分钟的中小学生、幼儿,可以纳入校车服务保障对象。